黑龙江省汤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723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林口县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周善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口县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959462.00元,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利用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其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食品有限公司坐落于汤旺县伊嘉中路房屋所有权下号为汤字第3922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汤字3441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汤字第3442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汤字第3443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汤字第3850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汤字第3851号房屋一套,均已抵押贷款。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现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这起案件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办理。被执行人****食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723执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959462.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利息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东
审判员 李 利
审判员 冷 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