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1884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陟县陟升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龙源街道万花村东200米焦作韩电发电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陟县陟升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