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3197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睿,上海宋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9号15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银***达车库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280号5楼。
法定代表人:**年。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银***达车库工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
审理中,因突发新冠肺炎疫情,根据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