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财保117号
申请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红旗路北段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热力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768979.30元(账号:×××3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768979.30元(账号:×××3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热力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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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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