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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5809号之一 原告:上海银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9号15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宋和***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银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天公司”)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 经查,2004年1月18日,银天公司与**公司签署《股本转让协议》,约定银天公司将其所持上海A有限公司40%股本(即1200万元)中的50%股本以600万元对价转让给**公司,银天公司亦已实际收到**公司支付的600万元。如若前述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则银天公司实际间接持有的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股权仅为10%(对应出资600万元),而非工商登记的20%(对应出资1200万元)。基于银天公司系以其出资额1200万元对应的B公司20%的股权为基准提出本案赔偿之诉,故其实际出资及对应的持股比例是本案处理的前提依据,应当先行查明。现**公司已就银天公司的实际出资及占股比例分别向仲裁机构及本院提出申请及诉讼,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虞 军 人民陪审员  郁 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汪 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