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06民初1554号
原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献堂
书记员  吴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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