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特1号
申请人:***,女,199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南,男,199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之夫。
被申请人: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安阳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赵燕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蓉,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继文,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纬地置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依法撤销安阳仲裁委员会(2021)安仲案字第137号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况。一、仲裁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仲裁庭2021年8月3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开庭通知书,显示8月12日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当天,申请人到庭参与庭审,被申请人在经合法通知后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是放弃自身权利的表现,但仲裁庭却在两个月后以被申请人联系到仲裁庭为由不顾申请人的反对再次安排10月9日重新开庭审理该案件,理由竟然是为了查清事实。将本已经查清楚的案件,延期了两个多月才裁定。且租赁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具备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申请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便可解除租赁合同。二、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隐瞒能够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称,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后,被申请人将该商铺出售给第三人,自己已经与该房屋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被申请人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将该事实告知申请人。作为承租人,申请人对自己承租的商铺的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情感,将房屋出售给谁足以影响申请人是否继续租赁该房屋。因此被申请人未提供明确告知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何时将商铺出售给何人的证据足以改变该裁定的结果。
被申请人纬地置业公司辩称,一、本案仲裁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申请人***的请求应予以驳回。根据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决定。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同时根据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的,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再次开庭。再次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日期限限制。故安阳仲裁委二次开庭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且二次开庭只会更有利于保证案件裁决的稳定性。二、本案被申请人没有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原审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租赁合同条款及合同的履行是裁决审理的核心,与租赁合同履行无关的其他事实对仲裁裁决并无影响,不作为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撤销与否的考量因素。三、对证据采信与否是属于仲裁庭依照法律和仲裁规则独立决定的内容,仲裁机构对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有权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并作出最终裁决。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不是法院对仲裁机构的案件处理结果进行二审或者审判监督,对属于仲裁机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干预,故应当驳回申请人***请求。四、申请人***申请撤裁应当就其主张提供证据,申请人***仅作陈述而未提供证据,无法达到证明仲裁程序存在仲裁法五十八条撤裁的情形,故其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安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安仲案字第137号裁决,裁决:一、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二、本案仲裁费2425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仲裁申请书中诉称安阳仲裁委员会(2021)安仲案字第137号仲裁裁决存在对方当事人纬地置业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经审查,在安阳仲裁委员会(2021)安仲案字第137号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纬地置业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出庭应诉,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明其主张的案件基本事实的全部相关证据,并且***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亦未提出纬地置业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安阳仲裁委员会(2021)安仲案字第137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诉称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申请人***诉称安阳仲裁委员会(2021)安仲案字第137号仲裁裁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经审查,仲裁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于2021年10月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并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其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 判 长 宁小昆
审 判 员 常 青
审 判 员 杨 晓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申新帅
书 记 员 张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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