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6民初342号
原告:**,男,汉族,2000年10月1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民,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润乾,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安阳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赵燕敏。
原告**诉被告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成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路 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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