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1709号
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29号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刘若甫,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文杰,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安阳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赵燕敏,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慧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志娟
书 记 员 史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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