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恬,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安阳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赵燕敏,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继文,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6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6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宁 小 昆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江 松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曌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