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6民初115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安阳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