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6民初1437号 原告: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安阳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本案受理后,审查发现**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已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豫0506民初142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我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之规定,本案应当并入我院(2020)豫0506民初1429号案件中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豫0506民初142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路 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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