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6民初104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安阳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