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双得利仪表运营科技有限公司等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辖终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湾煤矿,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阳泉曲镇吕居堡村。
负责人:徐向明,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男,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湾煤矿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山西启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双得利仪表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东街48号5幢二层东部。
法定代表人:彭明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平,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裕华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范新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丽,女,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上诉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湾煤矿(以下简称汾西矿业柳湾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双得利仪表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得利公司)、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西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8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汾西矿业柳湾煤矿上诉称,第一、本案约定管辖明确,应以汾西矿业柳湾煤矿提供的《物联网水电气表运营清分服务合同》载明的管辖约定为准。上述合同约定由汾西矿业柳湾煤矿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汾西矿业柳湾煤矿与双得利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管辖法院为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人民法院。据此,汾西矿业柳湾煤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
双得利公司、汾西矿业公司对于汾西矿业柳湾煤矿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得利公司系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汾西矿业柳湾煤矿向双得利公司依照合同赔偿,汾西矿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本案中,双得利公司提交的《物联网水电气表运营清分服务合同》第十一章中约定:“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制订相关协议……协商不成,应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汾西矿业柳湾煤矿提交的《物联网水电气表运营清分服务合同》第十一章中约定:“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制订相关协议……协商不成,应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均载明甲方系双得利公司、乙方系汾西矿业柳湾煤矿。在一审谈话期间,各方均认可涉案合同除协议管辖条款内容不一致外,合同其他内容均一致。综合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协议管辖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本案中,涉案《物联网水电气表运营清分服务合同》第八章中约定:“二、……如果乙方单方违约或终止合同,甲方将按本合同约定……以每块表单价760元向乙方索赔。”现双得利公司主张因汾西矿业柳湾煤矿单方终止合同,故要求汾西矿业柳湾煤矿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等。双得利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汾西矿业柳湾煤矿向双得利公司依照合同赔偿,汾西矿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其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汾西矿业柳湾煤矿、汾西矿业公司向双得利公司支付款项,该争议标的为货币,双得利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双得利公司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双得利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故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汾西矿业柳湾煤矿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湾煤矿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蔡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慧
法 官 助 理   李
书  记  员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