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嘉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81民初59号
原告:***嘉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南翔路。
法定代表人,陈春连,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达渊,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江苏省大丰市人,现住大丰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新建西路供应小区东侧临街。
负责人:牛旺林。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裕华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范新民,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17元,由原告***嘉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海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贾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