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有、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柳煤矿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125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有,男,1947年6月14日生,汉族,柳林县孟门镇郭家山村村民,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柳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立,男,该矿矿长。
本院在执行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1民终104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有与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柳煤矿用益物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柳煤矿在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小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