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8300号
申请人:南京华艺酒店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5370161G,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宝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军。
被申请人:南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8W6B7R,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工业园宝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华艺酒店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保全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南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慧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日
书记员 朱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