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06民初7968号
原告:南京华艺酒店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麒麟四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阅江楼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63号一江大厦4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俊,男,该管委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管委会工作人员。
原告南京华艺酒店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阅江楼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阅江楼管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阅江楼管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阅江楼管委会支付货款154920.9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阅江楼管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华艺公司与阅江楼管委会于2014年8月10日签订《南京阅江楼景区东南片区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厨具采购及相关服务供销合同》,约定华艺公司负责厨房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价款800375元。2015年3月工程竣工,截止2016年2月15日,阅江楼管委会支付华艺公司货款合计680318.75元。2016年12月20日,经江苏金永诚建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永诚公司)审定,总价为835239.70元。现付款期限及质保期均已届满,但阅江楼管委会一直拒绝支付,故请求判如所请。
阅江楼管委会辩称:华艺公司主张的货款数额属实,同意支付,但不应支付利息;华艺公司应向阅江楼管委会支付施工期间的水电费,审核定案表载明双方自行结算,但其至今未付。综上,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0日,华艺公司与阅江楼管委会签订《南京阅江楼景区东南片区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厨具采购及相关服务供销合同》一份,约定:阅江楼管委会向华艺公司采购厨房设备及相关服务,从原材料采购、制作到成品运送到工地现场安装验收,直至正式投入使用(包括原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卸装、搬运、安装、损耗、产品保护、检测检验、有关行业专管部门验收、税金、售后服务工作及投标人认为有需要的内容,费用含在合同价内);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阅江楼管委会支付合同款30%的预付款,设备全部到场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70%,设备全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至85%,审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付至审定价的95%,审定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不计息;设备质量保证期为15个月,合同最终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双方还详细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但并无施工期间水电费负担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华艺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3月,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同时,华艺公司将工程移交阅江楼管委会,并正式投入使用。2016年12月20日,经阅江楼管委会委托的金永诚公司审定,案涉工程总价为835239.70元。《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同时载明,本工程无甲供材,水电费由双方自行结算。
上述事实,有供销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竣工移交验收表、设备交接文件、《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供销合同系华艺公司与阅江楼管委会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华艺公司已按约供货并施工安装完毕,且经验收合格,故阅江楼管委会应依约付款。阅江楼管委会对欠款数额154920.95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审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付至审定价的95%,审定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现审计早已结束,质保期亦已届满,阅江楼管委会至今未付清合同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华艺公司要求阅江楼管委会支付货款154920.95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应自审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届满后的次日2016年12月28日起算。
关于水电费问题。因双方未在供销合同中约定水电费的负担,审定表载明由双方自行结算,且阅江楼管委会亦未明确水电费的数额,故本院对此不予理涉。阅江楼管委会对此可另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阅江楼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南京华艺酒店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54920.9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1元,减半收取1740.50元,由被告南京阅江楼风景区管理委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毛锦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