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立盛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6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立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长虹花园广场3-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59220433X4。
法定代表人:马悉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育才路2号育才大厦A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5350503Q。
法定代表人:行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立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陕0726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立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1043158.13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28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有执行款1043158.1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2832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5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勇
审判员 汪玉瑞
审判员 李开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