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6执异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行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被申请追加人):行磊,男,汉族。
第三人(被申请追加人):梁宝蓉,女,汉,系行磊之妻。
本院(2019)陕0726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行磊、梁宝蓉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与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19)陕0726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534484元,并从2014年1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4000元。
另查明,行磊、梁宝蓉系夫妻关系,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行磊,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900万元,出资方式为:认缴出资,行磊持有该公司91.8367%的股份,认缴出资额4500万元,梁宝蓉持有该公司8.1633%的股份,认缴出资额400万元。
本院认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为行磊、梁宝蓉夫妻二人,该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一人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行磊、梁宝蓉为被执行人,在(2019)陕0726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汪 玉 瑞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李 开 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谷新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