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726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陕县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陕0726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431054.32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636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14357.93元可供执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14357.93元划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416696.3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6366.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726执恢2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