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726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陕县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陕0726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431054.32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636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14357.93元可供执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14357.93元划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416696.3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6366.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726执恢2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