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24执恢2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2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
被执行人:周至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周至县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124013483224J,住所地周至县农商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5350503Q,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育才路2号育才大厦A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周至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周至县林业局)、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24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案件款2061977.2元,诉讼费11648元,执行费23136元。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至2026年03月24日),上述财产需要续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冻结(查封)申请书。现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其撤销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124执恢2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