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24执14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
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育才路2号育才大厦A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5350503Q。
法定代表人:行磊
***与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3)陕0124民初2922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案件款895020元,诉讼费6375元,执行费1141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案件款,经本院查询查明,除被执行人名下大众牌陕A9××**汽车(轮候查封)和陕A0××**帕萨特汽车进行查封(轮候查封)外,在其他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冻结账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陕0124执14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大众牌陕A9××**汽车(轮候查封)和陕A0××**帕萨特小型汽车(轮候查封)请于2026年12月20日至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对该车辆予以续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续冻结申请书请于2025年8月25日至9月8日向本院提交。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