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冯氏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宁国市冯氏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02民初6801号之二
原告:安徽省宁国市冯氏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城南路3号第十七、十八间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6217433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宣州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679292481。
法定代表人:吕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安徽省宁国市冯氏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原告安徽省宁国市冯氏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宁国市冯氏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宁国市冯氏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9元,由原告安徽省宁国市冯氏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群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