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皖1802执17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东方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1802民初6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宣城东方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宣城东方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宣城东方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宣城东方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海鹰,该学校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