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淄民辖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3976-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告住所地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求将本案移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3年3月1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第十条第三十七项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工程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张店区。据此应当认定,张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邹方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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