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民申1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淄博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淄博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淄博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淄博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一审被告:**,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淄博铭瞻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一审被告:淄博铭瞻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被告:**,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一审被告:***,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淄博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淄博铭瞻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一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初乐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