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民终1213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5日对上诉人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9民终1213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9民终1213号民事判决中第八页最后一行的“转”和第九页第十七行的“转”、第十页第六行中的“转”补正为“分”。 审判长  **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