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1143号
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82466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同意预缴诉讼费,并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