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8230号
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钢都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雯
书 记 员 阳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