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1768号
原告:***宜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金阳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宜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