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博气力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1358号 原告:江苏恒博气力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靖江市马桥镇高新技术产业区东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恒博气力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恒博气力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博气力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恒博气力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江苏恒博气力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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