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6394号
原告: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