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民抗7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中之,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一审被告:林先才,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一审被告: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鸿渐大道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上诉人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林先才、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鄂09民终1348号民事判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鄂检民监[2020]4200000011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赫
审判员牛卓
审判员彭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