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恒运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民初2号
原告:武汉恒运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鲍元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郑周,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中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福昌,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恒运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恒运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运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恒运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2元,减半收取计6376元,由原告武汉恒运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新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