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2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3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在原审法院通知的缴纳上诉费期限内没有合理原因而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叶 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