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4692号
申请人:湖北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所地湖北省武汉***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与被告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7863.48元或其他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7863.48元或者其他等额财产(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1年,动产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