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泽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北泽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1民初168号
原告:***,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文,团风县团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征兵,团风县团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泽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黄大道(团风县劳动就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79877548B,法定代表人:靖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高,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则清,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泽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靖则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已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泽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靖则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