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凌云县。
原告:***,男,1980年7月2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吕子慧,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田阳县富阳商贸有限公司福隆建材分公司,住所地:百色市田阳区百育镇九合村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0983428923。
负责人:林华月。
被告:农建流,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第三人: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193032916。
法定代表人:邱均宁。
委托诉讼代理:覃晓晗,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田阳县富阳商贸有限公司福隆建材分公司、农建流、第三人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以出现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屹
人民陪审员  陆日轮
人民陪审员  黄钰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