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4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代理人:毛青松,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
被申请人: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大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邱均宁,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曹远启,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壮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31号建银花园一区3号楼2单元5层25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瑞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壮鑫投资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中兴北街1(13)-60号。
负责人:张瑞生,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五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10770.9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壮鑫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壮鑫投资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名下土地及土地上房产。并投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鑫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壮鑫投资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10770.9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壮鑫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壮鑫投资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名下等值土地及土地上房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元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农 鑫
书 记 员 黄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