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新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汽集团福建专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902执244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新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重汽集团福建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新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汽集团福建专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及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目前进入调查,调查需一段时间,且存在的处置难度大,案件复杂等诸多原因,本次执行程序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梁
审判员 黄振勤
审判员 黄 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林阳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