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济源市克井镇灵山村村民委员会与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7724号
原告:济源市克井镇灵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东,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西水屯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进,济源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济源市克井镇灵山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克井镇灵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6元,不予收取。
审判长苗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