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柴庄居民委员会与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9730号
原告: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柴庄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柴庄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居委会居民。
被告: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西水屯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柴庄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