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9001执2040号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中路661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冬霞,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济源市桃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勋章后沟村。
法定代表人:原国兴,经理。
被执行人:济源腾翔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东郭路村。
法定代表人:聂英英,经理。
被执行人:济源市惠龙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逯村。
法定代表人:韩建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嘉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花石村。
法定代表人:葛宇明,经理。
被执行人:济源富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梨林镇梨林村东。
法定代表人:陈立营,经理。
被执行人:济源市花茸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西留养村。
法定代表人:李加男,经理。
被执行人:济源市春芽农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篮球场训练馆4楼。
法定代表人:王春艳,经理。
被执行人: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西水屯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玲,经理。
被执行人:济源市雪苗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苗店东。
法定代表人:郑占英,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源市桃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济源腾翔禽业有限公司、济源市惠龙牧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嘉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济源富田肥业有限公司、济源市花茸鹿业有限公司、济源市春芽农林有限公司、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济源市雪苗面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此案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延强
审判员 李建忠
审判员 田家恺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