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省嘉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富田肥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市春芽农林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市雪苗面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济源市桃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河南省嘉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富田肥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市春芽农林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市雪苗面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济源市桃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2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96民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嘉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宇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富田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营,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春芽农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雪苗面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占英,该公司经理。
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金保、武爱芬,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桃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国兴,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济源腾翔禽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英英,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济源市惠龙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建常,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济源市花茸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加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嘉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富田肥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市春芽农林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市雪苗面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济源市桃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源腾翔禽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源市惠龙牧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源市花茸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济源富田肥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立营,上诉人河南省嘉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富田肥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市春芽农林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市雪苗面粉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金保、武爱芬,被上诉人济源市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修德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济源腾翔禽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源市惠龙牧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源市花茸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嘉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富田肥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市春芽农林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市雪苗面粉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