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锦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新蔡锦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1729行审38号
申请单位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西环路中段。
单位机构代码00539254-3。
法定代表人李河岭,局长。
被申请人新蔡锦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吕镇绿化广场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729000007030(1-1)。
法定代表人,桂灯明。
申请单位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21日作出的新国土今监决字[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单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21日作出的新国土今监决字[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改革精神,裁定如下:
一、申请单位于2016年8月21日作出的新国土今监决字[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18.05平方米土地;第二项,责令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二、申请单位2016年8月21日作出的新国土今监决字[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罚款计27951.25元,准许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张汉群
审 判 员  张学荣
人民陪审员  张志海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金 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