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3309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17号1号楼15层1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0897125N。
法定代表人:张根梅。
被告:***,女,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