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2591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云,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张根梅。
被告:***,女,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云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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