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焦作市森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选举、原审被告***、**、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选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征询其它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同意*选举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选举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经征询其它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同意*选举撤回起诉。*选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选举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5元,由*选举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焦作市森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