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执恢151-1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森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艳玲,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孟州市南庄镇。
法定代表人:买静冬,系该镇镇长。
本院执行焦作市森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孟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还款承诺: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022年5月底之前金钱给付或滨河新村房产抵债形式,将判决书判定的款项执行完毕,若未依照执行,应于2022年6月5日前先给付100万元,余款可及时恢复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森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艳玲对该承诺表示认可。2021年12月23日执行到账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883执恢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高升